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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1-03-02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大亚湾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大亚湾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规范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和建设报批程序,妥善处理村庄规划区内历史遗留用地建造自建自住房行为,引导村庄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大亚湾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是指具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村民、或在村庄规划区内持有合法土地手续的个人依法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内持有原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用地,是指在大亚湾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截至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前,持有国土部门审批并有存档,个人领取土地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土地权属无争议的住宅用地。

 

第二章 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和有关要求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村庄规划范围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禁在村庄规划范围外安排村民宅基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将村集体回拨地规划小地块住宅用地给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除老房改造外,新安排的宅基地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前提下,沿24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临街住宅建筑层数最高控制为7层,村庄内部住宅建筑层数最高控制为6层;为塑造城市街景立面景观,在临城市主干道或重要城市节点侧的住宅建筑,建筑层数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按街景立面规划要求适当提高。

  第七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应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祖屋在拆旧建新前应先办理土地、房屋确权手续后方可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建房用地红线位置发生变化需调整用地红线坐标的,需由村小组、国土部门重新确认用地红线坐标、核查土地权属情况并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10天),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换领《不动产权证书》。

  在村庄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用地使用手续的房屋,需进行拆旧建新的,在拆旧建新前应办理注销原房屋产权证后方可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换领《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自建房因村庄规划要求需要调整用地的,必须在用地所在的村庄规划范围内调整用地,调整位置须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位置土地使用权,再向国土部门申请核查拟调整用地的土地权属情况并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10天),方可申办用地调整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持有原惠阳县国土审批的《惠阳县村镇建房申请表》和原镇政府审批的建房许可证,已建成房屋的,先由村民小组、国土资源所确定用地红线坐标,公示期满土地权属无争议(公示期为10天),经核查有存档且未作动迁、盘整补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历史上已审批的各类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凡未建房的,由村民小组、国土资源所确定红线位置,核查有审批存档,且未作动迁盘整补偿的,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在符合一户一宅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按一户一宅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因城市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占用个人住宅用地、进行动迁安置的,根据动迁政策规定由区动迁办统一组织用地材料,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统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所设计的建筑专业施工图,3层(含3层)以下不需要提供建筑专业施工图;

  临规划道路的或重要景观设施的建筑,均需按已确定的街景立面控制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整村搬迁或“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村小组、村委会不得在改造范围内安排个人住宅用地,街道办、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不得批准个人住宅用地、建设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华侨、外籍华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规划验收和房产初始登记不收取费用;非原村民办理相关手续应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村民自建房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用地选址及核查

  (一)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需要使用住宅用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送国土资源所受理。由国土资源所组织申请人、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实地调查核实,并经区住建局核查符合村庄规划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坐标图,国土资源所将《村民宅基地土地权属核查》送区国土分局核查用地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该用地选址红线经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2/3表决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国土资源所在《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村小组和村委会在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坐标图上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取得村民宅基地审核意见的,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申请办理,由街道办报区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街道办。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向所属国土资源所申请受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由区国土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通过审批的核发用地批复,并进行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及竣工验收

  (一)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后,应当向所属街道办申领《开工通知书》,施工时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及《开工通知书》置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二)村民取得《开工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区勘测院)申请放线,由区勘测院到施工现场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证》;未经区勘测院放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否则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三)业主应当妥善保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开工通知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证》,以备执法单位监督检查。

  (四)工程完工后,村民应向区勘测院申请验收测量,由区勘测院完成现场测绘,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五)竣工后,村民向所在地街道办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村民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建造师或工匠)验收,合格后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辖区街道办备案。

  第二十条 自建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村民取得《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到区房管局按程序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登记的村民住宅进行查勘。

   经区房管局初审,对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由区房管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拟予登记村民住宅,区房管局应及时予以复查。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所有人和他项权利者、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待我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新建住宅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有历史遗留的合法土地手续的个人依法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行为,适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建设”的原则,妥善处理村庄内历史遗留用地住宅建设行为:

  原已获国土部门(包括惠阳县国土局、大亚湾区国土分局)审批的住宅用地、未明确红线坐标的,须按村庄规划要求明确用地坐标,红线图需由村小组盖章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换领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原属镇人民政府已审批未在国土部门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未换领不动产权证的本村村民建房用地,须按“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经所在村民小组召开会议2/3代表表决同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规划、国土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已在国土部门办理补出让手续的住宅用地,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个人申请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批准文件所规定用地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个人持有有关合法土地证明向所在街道办提出建房申请,并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申请出具土地权属有关意见,经街道办核实后,向区住建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施工许可通知书,施工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开工通知书》置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竣工后,个人向所在地街道办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个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三十条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按程序重新申领。

  第三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村庄规划实施。村小组或村委会如要提出修改村庄规划,须由村小组或村委会向区住建局提出修改的书面申请,及提交村庄规划修改方案经区住建局审查,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辖区街道办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监督过程中,因管理、技术力量不足,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协助实施。自建房的批后管理按《惠州大亚湾开发区自建自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导则》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街道办是其辖区村庄规划区内巡查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防控工作。各街道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街道办内设的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自建房工程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建立村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各街道办做好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私下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由区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未取得房产产权之前,不得对集体建设用地办理补出让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